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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见义勇为

文章来源:盐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点击率:2761 发布日期:2014/11/24 1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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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何为见义勇为?目前在全国并无直接的法律对此予以界定,对“见义勇为”如何界定这个最基本问题缺乏统一标准。我们摘抄2014年9月1日《人民公安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毛立新《有无施救义务是关键》一文,供大家学习借鉴。

 

专家观点:

有无施救义务是关键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前提是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无统一的专门立法,对其概念和特征也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但随着立法研讨的深入和地方立法的发展,对其概念及特征也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

从道德上讲,见义勇为就是见到了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去做。在法律上,一般将见义勇为定义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根据上述界定,见义勇为的主要特征或构成要件有:一是无义务性,即主体是无法定或约定救助,保护义务的自然人,这是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其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二是利他性,即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表现,是“义”之所在;三是危难性,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人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这是见义勇为的另一本质表现,是“勇”之所在;四是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基于上述对见义勇为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的分析,来考察“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这个问题,就不难得出结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其中的关键,是施救者对于被救者是否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如果负有此义务,则救助行为系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就不构成见义勇为;反之,就构成见义勇为。

对是否有救助、保护义务的判断,通常考察以下方面:

——是否具有法定义务。主要是指职务行为,例如人民警察、消防警察等在执行任务时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救助,这是人民警察法、消防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此时实施救助是履行职责,不是见义勇为。此外,还包括职务行为之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是否具有合同约定义务。例如保安人员对企事业单位的危难救助,承运人对所承运洪武的抢救,保镖在雇主面临人身危险时实施救助等,系履行约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

——是否具有某种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成年人带朋友的孩子去野外游泳,孩子发生危险时,成年人应当实施救助,不救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亦不属于见义勇为。

因此,“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施救者对被救者是否有救助义务。四川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看到同行游客遭到危险后毫不犹豫的游了过去,在关键时刻推了对方一把,对方最终获救,而他却被浪头打中,后因抢救无效去世。孙川与施救者虽是熟人,但无特定关系,其对被救者无法定、约定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仅具有道德上的义务,因而其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至于“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这涉及地方政性法规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专门立法,部分方政性法规将适用范围限于发生在本地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其实这是完全不应该的,如此,就难免会导致类似孙川事件的尴尬,与旨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在这方面,许多省份已确立了“属地兼属人”的双重原则,值得推广。例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今年5月13日,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美国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合肥市根据该规定最终认定杜先汝为“见义勇为”。

总之,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应在把握见义勇为的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把握精神实质,宜宽不宜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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