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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文章来源: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点击率:4192 发布日期:2017/5/18 15: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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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激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和自然人、法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公安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都路6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全区见义勇为工作;

(二)向中华、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表彰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等;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四)表彰奖励全区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者;

(五)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及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六)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提供经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成立基金会的主要倡导发起人;

(三)对基金会捐款额较大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对开展基金会业务工作有指导和帮助的重要单位负责人;

(五)热心见义勇为事业,乐于作出奉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可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

(二)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对基金会基金的使用情况可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

(三)自觉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有关活动,努力完成理事会议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等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或未在基金会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理事不在基金会领取任何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定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枪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区人民政府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活动:需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或社会各界募捐的活动,单项活动参与人数达百人以上的募集活动;自然人或法人向基金会捐赠款额数达10万元或30万元以上的捐款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为使基金保值、增值,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继续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122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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